《科创板日报》5月6日讯(记者 徐赐豪)元宇宙热潮下,虚拟数字人产业飞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新问题。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一公司擅自使用某公司的虚拟人视频,判决被告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原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虽然经济赔偿不多,但这是国内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引发业界发极大关注。
有法律人士分析称,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业态,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可以为以后相关纠纷确定规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用户对虚拟数字人的合理使用范围,也保障了虚拟数字人开发者、运营者、品牌方的商业利益。
案情回顾
此次侵权案,涉及的是一个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名叫Ada,由魔珐公司(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打造。
生成Ada,要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比如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智能交互技术等。
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了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站发布了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Ada的场景应用,另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到了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在抖音上也发布了两段视频,视频中使用了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处替换了有关标识,且添加了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加了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标题。
于是,魔珐公司将杭州某网络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但杭州某网络公司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且未因发布这些视频而实际获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受理该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主要争议有三点:
一是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认定;
二是Ada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公司是否享有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
三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据该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但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虚拟数字人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厘清?
“该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多项明确的定性,可以为以后相关技术引发的纠纷来确定规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用户对虚拟数字人的合理使用范围,也保障了虚拟数字人开发者、运营者、品牌方的商业利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东律师向元宇宙NEWS记者表示,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业态,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有着重要判例意义。
在赵志东看来,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法院仅对非真人数字分身的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进行了认定。但对于真人分身的虚拟数字人,其与真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有待进一步明晰。
虚拟数字人的产生、广告代言和直播带货的商业行为,也存在不少有待进一步明确的法律问题。
虚拟数字人在法律层面无法成为民事主体,目前不符合《广告法》界定的广告代言人主体资格,虚拟数字人的开发设计和运营团队、中之人、真人原型、品牌方等,涉及广告代言和直播带货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待进一步明晰。
拟仁智能联合创始人何嘉向元宇宙NEWS记者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虚拟数字人的侵权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虚拟人的形象也是美术作品的一种,版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何嘉进一步分析称,随着数字人越来越多应用在行业场景中,数字人的侵权也频频发生,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2D真人的数字人。通过视频录制或者AIGC生成的方式生成新的视频流,这类侵权大多是真人肖像权的侵犯,尤其在deepfake这类技术的加持下,甚至成为犯罪工具,这是需要严重警惕及进行监管的;
另一类是通过设计定制的3D虚拟人,这类的侵权大多数是版权的侵犯。
“现在虚拟数字人的真实度越来越高了,尤其是2d仿真人技术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也是希望可以保护这些真人的肖像权和声音版权,把好技术用在合法的市场里面。”元境科技CEO王智武向元宇宙NEWS记者表示。
在王智武看来,虚拟数字人发展到现在阶段,技术升级很快,市场应用也越来越多,在这么大市场的催动下,现阶段看虚拟人的版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出台更多政策来给虚拟人确权,需要更多同行及上下游主体共同维护虚拟数字人市场的健康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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